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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税款(异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怎么处理)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分包款?

规定中的实际经营收入是收入概念,并非所得概念。因此建安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扣除向其他单位支付的分包款。具体可与施工地的税局进行沟通确认。

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异地预缴时不可以扣除分包款。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

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简单的说,总包方开具给发包方的发票就是总包方的收入。分包方开具给总包方的发票就是分包方的收入,所得税按报表利润计,查账征收企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如果账面无利润就不需缴交所得税。

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

法律主观:分包先交税先开,然后总包开全额,扣除分包款交税。 这只是涉及 增值税 ,所得税按照税法正常核算跟营改增没关系。 《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项目是异地的,甲方是本地的,需要外地预缴税款吗

施工项目是异地的,甲方是本地的,是需要外地预缴税款的。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努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

需要。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税务机关一般设置到乡、镇、街道一级,施工企业在预缴前,要弄清工程坐落地对应的国税机关(分局或所)和地税机关(附加税费也应在当地预缴),对于坐落地跨不同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如高速公路,要提前与相关税务机关沟通,明确预缴地点。

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1、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建筑企业外地施工,则需要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3、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

那么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要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设服务发生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组织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法律分析: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法律主观:建筑公司异地施工纳税如下:在一个地级市内,跨区、县及县级市施工的,建筑公司不需要在施工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在单位机构所在地可以正常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 202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