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瞒报漏报(施工企业瞒报罚款)
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未及时上报有什么后果?
1、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负责人是需要及时上报的,如果没有及时上报,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2、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负责人是需要及时上报的,如果没有及时上报,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4、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上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工程质量事故 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
企业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追究年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涉及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对事故情况的隐瞒或虚假上报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的规定,此行为若情节严重,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中如有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在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等行为,将面临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若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将依法受到处分,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负责人负有什么责任
1、一般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是由于施工方工作操作不慎造成的,应由施工方自己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在安全事故中,建设方(驻地代表)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向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不良信用信息。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私人建房出现的安全事故。如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如果分包的,则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发布时间: 2024-09-20